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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華網杭州10月20日電(記者王俊祿)浙江溫嶺一社會救助員金某冒領救助金11萬元。20日,溫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貪污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10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,剝奪政治權利2年。
  2007年8月起,金某在溫嶺市石橋頭鎮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擔任社會救助員。2012年底,金某父親遇到了車禍,母親又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,之後父親不小心又丟了一筆錢,家裡經濟狀況吃緊。為了應付家裡的大筆支出,金某將手伸向了其經辦的社會救助金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間,金某利用職務之便,採用冒簽他人名字的方式,26次冒領涉及19名特困、低保、五保、孤兒補助對象的補助款存入其個人銀行帳戶,用於個人償還房貸、生活開支、信用卡還款等共計人民幣114608元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金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通過冒簽他人名字的方式冒領他人的救助款項,非法占有公共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。鑒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,且能少量退贓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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